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辦事細則  ( 97 年 04 月 25 日)
第8條
建管課職掌如下:

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之核發。

二、特定區計畫樁位測定埋設及維護管理。

三、拆除執照、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及使用執照之核發。

四、建築物之施工及使用管理。

五、建築線指定、畸零地合併使用及法定空地證明之核發。

六、違章建築之查報、認定及處理。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