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辦事細則  ( 99 年 03 月 29 日)
第13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文書收發、分配及繕校事項。

二、檔案管理事項。

三、印信典守事項。

四、事務機具與辦公用品之採購及管理事項。

五、車輛及儀器機械設備之採購、分配、督導及管理事項。

六、維修、勞力及其他一般勞務之採購作業。

七、專業、技術、資訊服務與設計競賽採購案件之公告、開標及決標相關 作業。

八、財產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九、技工、工友及駕駛之管理事項。

十、辦公廳舍與眷舍之營繕、維護及使用管理事項。

十一、現金、票據與有價證券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十二、員工薪津之領發、各類所得之申報扣繳及健保費、勞保費與公保費 之繳納事項。

十三、署務會報與擴大署務會報會議之議事管理及決議事項管考。

十四、公文稽催及績效考核事項。

十五、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之聯繫事項。

十六、協辦為民服務事項。

十七、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之行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