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事細則  職責 ( 93 年 08 月 04 日)
第16條
組長、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組、室業務,副組長襄理組務,其職責如下:

一、本組、室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擬辦之審核。

二、本組、室主管業務之籌劃、執行及領導及監督。

三、有關例行或授權文稿之代判。

四、本組、室各科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

五、本組、室所屬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處長、副處長注意之事項。

七、上級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