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 90 年 05 月 16 日)
第5條
委員會每年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 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委員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業務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