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從事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聘用專業人員資格辦法  ( 89 年 07 月 12 日)
第4條
從事商標高級審查官工作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從事商標審查官工作三年以上,或本辦法施行前本局聘用之專業人員 曾從事商標審查工作八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

二、經商標高級審查官專業訓練合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