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從事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聘用專業人員資格辦法  ( 89 年 07 月 12 日)
第2條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審查專利、商標案件,依本條例第 十六條第一項聘用之專業人員得依其資格分別從事專利高級審查官、商標 高級審查官、專利審查官、商標審查官、專利助理審查官及商標助理審查 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