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庶務管理 ( 89 年 06 月 07 日)
第39條
本分局各單位領用物品,領用人應填具領物 (料) 單,經各單位主管機核 章後送秘書室核發。

第40條
各單位辦公所需用未預備之財、物或修繕,應填具請購 (修) 單送秘書室 查價,除零星案件外應會請會計室加註預算科目後送分局長批示,依政府 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41條
本分局財產應由秘書室設置經歷卡,詳登名稱、種類、數量分別指定專人 保管。

第42條
各單位所借 (領) 用之財物 (含財產與非消耗品) ,如因故障損壞,經由 各單位主管認定確需修理者,應由各單位填具「請修單」,送秘書室招商 修理。

第43條
各單位所借 (領) 用之財物,在其使用期間,應常注意保養,以延長使用 期限。

第44條
各單位所借 (領) 用之財物,因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逾報 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物減損單」洽秘書室及會計室依規定程序報廢。

第45條
財物經管或使用人,遺失或損壞其財物時,除因災害或因不可抗力,經查 屬實者外,以責令賠償相同財物為原則,其無相同財物可賠償時,應依政 府規定賠償之。

第46條
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管財物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 單交還經管者,索回原借條,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發 給離職證明外,並追保責賠,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第47條
本分局辦公房屋及宿舍由秘書室隨時派員勘察,如有重要修繕工程應依規 定辦理。

第48條
本分局駕駛、技工、工友之選用、退職、解僱 (開除) 、分配、管理、考 核、獎懲、保險均由秘書室辦理,並與人事室取得密切聯繫。

第49條
本分局之車輛調派、修理及油料核撥、消耗等管理由秘書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