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文書處理及公文稽查 ( 89 年 06 月 07 日)
第28條
發文人員應完成審查附件、掛號、繕校、用印、繕寫信封後依照公文性質 緩急分別以普通、限時專送、掛號、快遞、電傳、電子郵件等方法寄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