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文書處理及公文稽查 ( 89 年 06 月 07 日)
第26條
本分局收發人員除注意例行簽收、拆封、編號外須注意下列事項:

一、凡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公文,應即送出納在來文 註明或發給收據後,再行分辦。

二、如來文封套上未註明密件,拆封後始發覺為密件者,仍依密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