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職掌 ( 89 年 06 月 07 日)
第15條
配合斗六、嘉義地區國內產銷及輸出與輸入商品檢驗及度政業務需要,本 分局設斗六及嘉義辦事處,並得於重要港口或地點設辦事處或工作站,各 置綜理業務主管一人,由本分局正式編制人員派兼,承分局長之命令辦理 有關報驗發證、檢驗及度政等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法定編制員額內調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