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職掌 ( 89 年 06 月 07 日)
第15條
配合台中港口、員林地區國內產銷及輸出與輸入商品檢驗及度政業務需要 ,本分局設台中港口及員林辦事處,各置綜理業務主管一人,由本分局正 式編制人員派兼,承分局長之命辦理有關報驗發證、檢驗及度政等事項, 其所需人員由法定編制員額內調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