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職掌 ( 89 年 06 月 07 日)
第10條
第六課置課長一人,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理各類報驗發證業務之推行、審理及管理事項。

二、應施檢驗商品申請免驗案件之核辦及追蹤管理事項。

三、核發各類證書使用之鋼印、驗對驗訖章、取樣章等管理事項。

四、檢驗商品核發各項證書與不合格通知書及單照、證書之保管事項。

五、檢驗不合格案及違規案件之調查處理事項。

六、各類規費之核計、催繳事項。

七、出口商品港口驗對事項。

八、應施檢驗商品之廠商印鑑卡之核辦、輸出品產地證明書及 UL 標籤查 驗證明書之核發。

九、各類標識之領取、管理、分配與使用、統計事項。

十、檢驗制度、檢驗行政之研究、改進與建議事項。

十一、本課主管之工作計畫、報告、表報、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事項。

十二、標準資料之提供、消費者服務與業者意見調查及聯繫溝通等事項。

十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