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職掌 ( 96 年 02 月 07 日)
第3條
本分局分局長綜理分局業務,副分局長襄理分局業務,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標準、度量衡、檢驗業務之推行及管理事項。

二、度量衡器之檢定、檢查及校正等實施事項。

三、國內產銷及輸出與輸入農工礦產品之檢驗及技術服務事項。

四、品質保證制度之推行、審核及管理事項。

五、標準、度量衡、檢驗與品質保證等國際合作業務之執行及資料蒐集、 供應事項。

六、驗證體系及產品標誌之推行事項。

七、其他有關標準、度量衡、檢驗及品質保證事項。

第4條
本分局設第一課、第二課、第三課、第四課、第五課、第六課、秘書室、 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等單位。

第5條
第一課置課長一人,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電機、電子類產品檢驗業務之推行及管理事項。

二、國內產銷及輸出與輸入電機、電子類產品之檢驗、工廠及產品檢查等 工作及技術服務事項。

三、檢驗(試驗)儀器之籌劃與管理維護等事項。

四、電機、電子類產品之委託試驗及特約檢驗執行事項。

五、配合總局執行電機、電子類產品檢驗與品質保證等國際合作有關業務 。

六、電機、電子產品類驗證標誌之推行事項。

七、電機、電子類產品正字標記品管評鑑及產品檢驗等工作相關事項。

八、本課主管業務之檢驗法規、作業程序、標準、訓練及方法之研究改進 、蒐集與建議事項。

九、本分局國內產銷商品檢驗綜合事項之執行。

十、本課主管業務之疑義、免驗查詢等事項。

十一、本課主管之工作計畫、報告、表報、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事項 。

十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6條
第二課置課長一人,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機械類產品檢驗業務之推行及管理事項。

二、國內產銷及輸出與輸入機械類產品之檢驗、工廠及產品檢查等工作及 技術服務事項。

三、檢驗(試驗)儀器之籌劃與管理維護等事項。

四、機械類產品委託試驗及特約檢驗執行事項。

五、配合總局執行機械類產品檢驗與品質保證等國際合作有關業務。

六、機械類產品驗證標誌之推行事項。

七、機械類產品正字標記品管評鑑及產品檢驗等工作相關事項。

八、本課主管業務之檢驗法規、作業程序、標準、訓練及方法之研究改進 、蒐集與建議事項。

九、本分局品保、驗證制度等綜合事項之執行。

十、本課主管業務之疑義、免驗查詢等事項。

十一、本課主管之工作計畫、報告及表報、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事項。

十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7條
第三課置課長一人,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化工產品檢驗、工廠及產品檢查等工作之執行及審核事項。

二、化工產品之委託試驗事項。

三、化工產品之品質保證及環境管理之執行及審查事項。

四、化工類產品正字標記品管評鑑及產品檢驗等工作相關事項。

五、化工產品資料之蒐集、整理、統計、分析及建議事項。

六、化工產品檢(試)驗法規、程序、標準及方法之研究改進與保管事項 。

七、化工產品檢(試)驗儀器、用具之籌劃、添置、維護與保管事項。

八、化工產品內銷工廠之管理事項。

九、化工產品內銷市場之清查、內銷產品違規調查處理事項。

十、本課主管業務之疑義、免驗查詢等事項。

十一、本課主管之工作計畫、報告及表報、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等事 項。

十二、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8條
第四課置課長一人,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畜、水產品及加工品類檢驗之推行及管理事項。

二、輸出與輸入農、畜、水產品及加工品類之檢驗、產品檢查等工作及技 術服務事項。

三、農、畜、水產品及加工品類委託試驗及特約檢驗執行事項。

四、配合總局執行農、畜、水產品及加工品類檢驗及品質保證等國際合作 有關業務。

五、農、畜、水產品及加工品類驗證體系及產品標誌之推行事項。

六、農、畜、水產品及加工品類正字標記品管評鑑及產品檢驗等工作相關 事項。

七、本課主管業務之檢驗法規、作業程序、標準、訓練及方法之研究改進 、蒐集與建議事項。

八、儀器、設備、藥品、器材之籌劃與管理維護等事項。

九、本課主管業務之疑義、免驗查詢等事項。

十、本課主管之工作計畫、報告、表報、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事項。

十一、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9條
第五課置課長一人,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度量衡業務之推行及管理事項。

二、度量衡器之檢定、檢查、校驗、及校正實施等事項。

三、度量衡器檢查資料之蒐集、計畫之擬訂、執行及成果統計編報事項。

四、度量衡器糾紛案件之調查處理事項。

五、度量衡器違規案件之取締事項。

六、本課主管度量衡業務法規、作業程序、標準、訓練、檢校技術及方法 之研究改進、蒐集與建議事項。

七、本分局實驗室認證體系綜合業務之執行及相關業務之諮詢服務事項。

八、檢校設備之籌劃與管理維護事項。

九、本課主管業務之疑義、查詢事項。

十、本課主管之工作計畫、報告、表報、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等事項。

十一、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10條
第六課置課長一人,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理各類報驗發證業務之推行及管理事項。

二、應施檢驗商品申請免驗案件之核辦及追蹤管理事項。

三、核發各類證書使用之鋼印、驗對驗訖章、取樣章等管理事項。

四、檢驗商品核發各項證書與不合格通知書及單照、證書之保管事項。

五、檢驗不合格及違規案件之調查處理事項。

六、各類規費之核計、催繳事項。

七、出口商品港口驗對事項。

八、應施檢驗商品之廠商印鑑卡之核辦、輸出品產地證明書及 UL 標籤查 驗證明書之核發。

九、各類標識之領取、管理、分配與使用、統計事項。

十、檢驗制度、檢驗行政之研究、改進與建議事項。

十一、本課主管之工作計畫、報告及表報、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等事項 。

十二、標準資料之提供、消費者服務與業者意見調查及聯繫溝通等事項。

十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11條
秘書室置秘書三人或四人,其中一人主導秘書幕僚參謀作業並綜核文稿, 其餘秘書兼辦依本分局特性予以分工,負責督導、審核及主導規劃各課 ( 辦事處) 業務,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之彙辦及列管、追蹤等事項。

二、業務上重大案件向分局長提報事項。

三、施政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或審議事項。

四、公文、電子文件與機密文件之撰擬及文書改革計劃之推動事項。

五、綜核文稿事項。

六、各類業務視察訪問之安排及資料之彙編事項。

七、公共關係及記者會業務事項。

八、法制業務事項。

九、公文稽核事項。

十、為民服務與便民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新聞資料之發布及相關雜誌編輯與發行事項。

十二、本分局各類圖書期刊、技術文件之建檔管理、清點、催還等事項。

十三、課室間業務之連繫、協調事項。

十四、文書總收發、登記、公文繕校、檔案管理、印信典守事項。

十五、員工薪津表冊之編造、發放及法定稅捐、保險費之扣繳事項。

十六、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保管、登記、出納事項。

十七、會議召開及會議室佈置事項。

十八、物品之請購、採辦、保管、出納及各類規費收繳 (包括收繳正字標 記申請費及證書費) 事項。

十九、公有財產之登記、保管、養護事項。

二十、車輛管理及油料保管、領發事項。

二十一、員工交通費申請與發給事項。

二十二、工友 (技工、駕駛) 之分配、調度、管理及考勤事項。

二十三、勞工保險及工友全民健保之辦理事項。

二十四、公有房舍之管理、修繕、分配及環境衛生之整理與災害處理事項 。

二十五、事務計畫及營繕、規劃、採購等事項。

二十六、民防業務事項。

二十七、國家賠償案件擬議事項。

二十八、本室主管之工作計畫、報告、表報、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事項 。

二十九、資訊業務之規劃、建置、推廣、維護及管理等事項。

三十、不屬於其他課、室事項。

三十一、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12條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人事規章及人事興革之研究、策劃、建議事項。

二、組織編制、辦事細則及分層負責研擬事項。

三、本分局職員任免、調遷及職務歸系之擬辦事項。

四、本分局職員考試、銓審、動態、試用及留職停薪之擬辦事項。

五、本分局職員考績 (平時考核) 、獎懲之擬辦事項。

六、退休 (資遣) 、撫卹、訓練、進修、實習及出國案件之擬辦事項。

七、勤惰、差假管理事項。

八、值日人員之編排及變更辦公時間之擬議事項。

九、待遇、福利、保險、文康活動暨各項慶典之擬辦事項。

十、人事資料之登記移轉、管理及人事證明書、職員錄等事項。

十一、本室人事人員之任免、獎懲、考績之擬議事項。

十二、本室工作計畫、工作報告及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十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13條
會計室置主任一人,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會計統計業務之策劃推進及制度研究改進與建議事項。

二、歲入 (出) 概 (預) 算、分配預算之彙編、預備金動支之擬議及決算 書之編製事項。

三、經費支用之查核、收支憑證審核及經費流用擬議事項。

四、預算執行之進度查核、財務上增進效能之研究建議及減少不經濟支出 之擬議事項。

五、傳票及付款憑單編製、會計簿籍記載、會計報告編製及原始憑證之保 管、送審等事項。

六、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保管及報表編製、圖表設計、繪製等 事項。

七、本室編制內人員任免、遷調及考核之擬議事項。

八、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14條
政風室置主任一人,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二、維護機關設施安全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三、公務機密維護暨處理洩密案件事項。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

五、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六、本室政風人員之職務歸系任免、遷調及考核之擬議事項。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15條
配合桃園地區及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進(出)口商品檢驗及度政業務需要, 本分局設桃園辦事處及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各置綜理業務主管一人 ,由本分局正式編制人員派兼,承分局長之命辦理有關報驗發證、檢驗及 度政等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法定編制員額內調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