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文書處理及公文稽查 ( 96 年 02 月 07 日)
第30條
各單位承辦之文件,如案情複雜,須經詳細審核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 以及來文定有答復之期限,而不能於前條規定時限內辦結者,得按下列展 期之規定辦理:

一、展期天數七日以內者,由單位主管核定。

二、展期天數逾七日者,應由分局長核定。

三、來文定有答復期限,因故不能按期辦出者,應先協調函知來文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