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文書處理及公文稽查 ( 96 年 02 月 07 日)
第29條
公文處理時限以不超過下列時間為原則:

一、最速件隨到隨辦。

二、速件不超過三天。

三、普通件不超過六天。

四、人民申請案件除有關技術性或專業性案件,辦理過程在七天以上者, 其處理時限得另訂之,餘均以最速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