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文書處理及公文稽查
( 96 年 02 月 07 日)
第27條
單位收發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經點收清楚來文後,應在公文管理系統收件選項點收確認。
二、單位移文或送會時,應於送件選項輸入移往送會單位,並註明移文日 期時間。
三、創稿文件,於創稿選項下登錄新增後,依規定程序列管。
四、存後提辦及先行復知文件,依創稿文件處理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