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文書處理及公文稽查 ( 96 年 02 月 07 日)
第25條
本分局公文收發,區分為總收發及單位收發二種。

公文收發,使用公文管理系統列管,總收文登錄分辦後,列印公文分辦單 ,由單位收發人員簽收確認,發文人員應註記發文及歸檔辦結日期,供稽 催人員查考及歸檔存查銷號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