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人員管理 ( 89 年 06 月 07 日)
第15條
本分局職員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法令規定。

第16條
本分局職員應依照規定時間辦公,並須親自簽到 (退) 不得遲到早退。

第17條
本分局職員處理公務,依據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第18條
本分局主管對屬員之平時生活素行,應嚴密查察,加強考核,並將所得品 德生活優 (劣) 資料登入考核手冊,密送人事室登記。

第19條
本分局員工向上級有所報告時,應按級陳轉,但遇有緊急重大事情或奉命 直接陳述者不在此限。

第20條
本分局職員請假,應依照規定辦理。

第21條
員工值日應確實負起門禁管制及維護機關安全之責任,有關值日規定,依 本分局值日規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