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庶務管理 ( 89 年 06 月 07 日)
第45條
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管財物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 物單交還經管者,索回原借條,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 發給離職證明外,並追保責賠,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