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庶務管理 ( 89 年 06 月 07 日)
第44條
財物經管或使用人,遺失或損壞其財物時,除因災害或因不可抗力,經查 屬實者外,以責令賠償相同財物為原則,其無相同財物可賠償時,應依政 府規定賠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