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庶務管理 ( 89 年 06 月 07 日)
第39條
各單位辦公所需要未預備之財、物或修繕,應填具請購 (修) 單,送秘書 室查價,除零星案件外,應會請會計室加註預算科目後送分局長批示,依 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