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財務管理 ( 89 年 06 月 07 日)
第34條
款項收支,由會計室審核憑證、編製傳票或付款憑單陳分局長核定送秘書 室出納人員收支登帳,債權人領款時,應在傳票或付款憑單上加蓋與原始 憑證相同之印章,並由秘書室出納人員在上項傳票或付款憑單內,加蓋「 付訖」之印戳後,填製現金結存日報表,連同原始憑證一併送還會計室登 帳,會計室應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庫存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