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分層負責 ( 95 年 06 月 12 日)
第59條
各單位就其職掌處理業 (事) 務,如有下列過失或逾越權限因而貽誤者, 應負行政及法律上之責任:

一、例行文件處理之錯誤,由第三層主管負責。

二、引用法令例案及行文手續上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 ,主管應連帶負責。

三、引據數字之錯誤,由承辦單位主管及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 會辦單位主管及經辦人員應連帶負責。

四、文書、款項、物品等收發之遺漏或錯誤,由經辦收發人員負責,其關 係重大者,主管及有關人員應連帶負責。

五、文件繕寫之錯誤,由承繕人員及校對人員負責。

六、用印之錯誤,由監印人員負責。

七、其他事項之錯誤,依其職掌分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