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職掌 ( 88 年 11 月 03 日)
第3條
本局局長綜理局務,副局長襄理局務,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標準、度量衡、檢驗政策及法規之研擬事項。

二、國家標準之研究、制定、修訂、轉訂、確認、廢止、實施及推行事項 。

三、度量衡標準之劃一、建立、維持、供應、研究、實驗等之監督、實施 及管理事項。

四、度量衡器之型式認證、檢定、檢查及校正等實施事項。

五、國內產銷及輸出與輸入農工礦產品之檢驗及技術服務事項。

六、品質保證制度之推行、審核及管理事項。

七、標準、度量衡、檢驗與品質保證等國際合作及資料之蒐集、供應事項 。

八、認證體系與產品標誌之建立、推行及管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標準、度量衡、檢驗及品質保證事項。

第4條
本局設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第四組、第五組、第六組、第七組、秘 書室、人事室、政風室、會計室、法務室、資訊室等單位。

第5條
第一組設四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國家標準法規之研擬、國家標準之公布、標準化實施指導、 國家標準調和之規劃、正字標記之審核與管理、國家標準及標準公報 之編校、其他有關國家標準之推行與國際合作事項。

二、第二科:機械工程、電機工程、電子工程、資訊及通信、機動車及航 太工程、鐵道工程、造船工程、工業安全等類別國家標準之研究、擬 訂、制定、修訂、轉訂、廢止、確認、調和、解釋及有關事項。

三、第三科:土木工程及建築、鐵金屬冶煉、非鐵金屬冶煉、核子工程、 化學工程、紡織工程、礦業、陶業、環境保護等類別國家標準之研究 、擬訂、制定、修訂、轉訂、廢止、確認、調和、解釋及有關事項。

四、第四科:農業、食品、木業、紙業、日常用品、衛生及醫療器材、品 質管制、物流與包裝、一般及其他等類別國家標準之研究、擬訂、制 定、修訂、轉訂、廢止、確認、調和、解釋及有關事項。

第6條
第二組設三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農畜水產品如糧食、青果、蔬菜、生鮮及冷凍 (藏) 畜水產 品、畜水產加工品等進出口檢驗、分等檢驗、代施檢驗及品質管制等 技術行政事項。

二、第二科:加工食品如罐頭食品、乳製品、醃漬或糖漬食品、糖果、不 含酒精飲料、茶葉、食用油脂、澱粉等之進出口檢驗、分等檢驗、代 施檢驗及品質管制等技術行政事項。

三、第三科:化工產品如玩具、橡膠、塑膠製品、肥料、水泥、石油、防 火耐燃建材、個人安全防護裝置、滅火藥劑等之進出口檢驗、國內市 場商品檢驗、分等檢驗、代施檢驗及品質管制等技術行政事項。

第7條
第三組設三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機械類產品如鋼鐵及非鐵金屬、鋼纜、工具機、手工具、小 五金、車輛、壓力容器、各種機械零件組等之進出口檢驗、國內市場 檢驗、分等檢驗、代施檢驗及品質管制等技術行政事項。

二、第二科:電機及電器產品如電機設備、電線、電纜、冷凍及空調設備 、家用電器、配電器材、照明設備及相關重要零件組等之進出口檢驗 、國內市場檢驗、分等檢驗、代施檢驗及品質管制等技術行政事項。

三、第三科:電子類產品如消費性電子產品、電腦設備、通訊電子設備、 電子零件組及材料等之進出口檢驗、國內市場檢驗、分等檢驗、代施 檢驗及品質管制等技術行政事項。

第8條
第四組設三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度量衡行政法規之研擬,度量衡營業管理,度量衡國際單位 制進行,度量衡人員培訓之規劃執行及度量衡業務宣導等事項。

二、第二科:度量衡器檢定品目之規劃,度量衡器技術規範研擬,度量衡 器型式認證審核與管理、代施檢定機構之監督管理等事項。

三、第三組:度量衡國家標準之規劃、建立、維持與傳遞,中華民國實驗 室認證體系之規劃與管理,度量衡國際合作及本組綜合業務之處理等 事項。

第9條
第五組設四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商品檢驗行政業務綜辦,報驗發證業務之監督考核,商品檢 驗相關法規研議及違規案件之處理等事項。

二、第二科:消費者申訴諮詢業務處理與服務,消費品義務監視員之遴選 ,教育訓練,管理與舉發案件之追蹤處理,國內市場應施檢驗商品之 業務規劃、督導與管理,涉違規國內應施檢驗商品之追蹤處理,產品 安全標誌之推行與管理,進口應施檢驗商品申請免驗案件之處理及後 續管制與追蹤等事項。

三、第三科:品質管理及環境管理系統驗證業務規劃、維持、督導、考核 、宣導、聯繫及評審人員訓練、認可登錄廠商管理等事項。

四、第四科:本局與國外機構洽商雙邊合作、參與國際組織及其活動之協 調聯繫及綜合企劃等事項。

第10條
第六組設十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產品檢驗科:農產品及食品如一般食品、飲料、飼料等之微生物、 維生素、抗生素等之檢 (試) 驗工作及檢驗技術相關事項。

二、生化檢驗科:食品及有機化學類產品如農藥、奶粉、果汁、飼料、維 生素、油脂、化粧品等之檢 (試) 驗工作及檢驗技術相關事項。

三、化學檢驗科:無機化學類產品如水泥、耐火材料、礦物、肥料、滅火 劑、金屬、海砂等檢 (試) 驗工作及檢驗技術相關事項。

四、高分子檢驗科:高分子類產品如橡 (塑) 膠製品、皮革製品、油漆、 塑膠管、FRP 浴缸、支承軸、防水材等之檢 (試) 驗工作及檢驗技術 相關事項。

五、纖維檢驗科:纖維類產品如紡織品、紗線、紙品 (紙張、紙板箱、衛 生紙、紙尿褲) 、繩索、布料、不織布玩具等之檢 (試) 驗工作及檢 驗技術相關事項。

六、材料檢驗科:材料類產品如鋼筋 (索) 、水泥、鋼材、陶瓷製品等之 檢 (試) 驗工作及檢驗技術相關事項。

七、機械檢驗科:機械類產品如瓦斯爐具、熱水器、瓦斯調整器、鋼瓶、 消防器材、玩具槍、工具機、手工具、小五金、壓力容器及各種機械 零件組等之檢 (試) 驗工作及檢驗技術相關事項。

八、電氣檢驗科:電氣器具類產品如無熔線開關、電風扇、小家電、插座 及電氣類產品電機設備、電線電纜、冷凍及空調設備、配電器材、照 明設備等相關零件組、電磁相容、安全標誌型式試驗等之檢 (試) 驗 工作及檢驗技術相關事項。

九、報驗發證科:辦理進出口檢驗、特約檢驗、內銷工廠登記報驗及委託 試驗之受理審查、計費收費及發證、核發產地證明書及UL標誌查驗證 明書,為民服務及人民申請案件處理、出口檢驗涉違規案調查以及各 類檢驗資料及書表之供應與銷售等。

十、作業管制科:本組公文收發、繕校及檔案管理,檢試驗案件之時效管 制,品管分等、ISO 品保制度、正字標記作業、產品安全標誌、國際 技術合作等綜合事項,內銷檢驗商品市場清查普查、涉違規案件之調 查,本局檢試驗設備裝置與器材藥品之審議事項,其他有關本組庶務 、人事等之協調聯繫等綜合事項。

第11條
第七組設三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度量衡器檢定之受理、審核、執行、繕發報告、發證、檢定 技術研發、檢定儀器規劃、建置,對分局、外界及度量衡廠商之技術 協助、輔導服務及檢定技術相關事項。

二、第二科:度量衡器檢查之規劃、審核、執行、繕發報告,檢查技術研 發,檢查儀器規劃、建置、度量衡器糾紛案件處理及檢查技術相關事 項。

三、第三科:度量衡器型式認證性能試驗之執行、追蹤、查對、度量衡器 校正規劃、推廣、執行、繕發報告、度量衡、計量校正實驗室之規劃 、建置,本組綜合行政及技術相關事項。

第12條
秘書室設四科辦事,並掌理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各單位陳判 (核) 文稿之審核及業務督導:

一、第一科:印信典守,文書收發、分辦、繕校、檔案之分類、管理。

二、第二科: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收錄、編製、出納、土地、建物、 機械儀器設備、交通運輸設備、財物分類標準之雜項設施管理,公用 物品之請購、檢查、保管、核發登記、報銷及廢品處理,宿舍之借用 與管理及及公教住宅輔購。

三、第三科:財產、物品、儀器之採購、驗收,辦公廳舍及宿舍之營建修 繕及環境清潔,公務車輛之調派、保養維修及油料之管理,警衛室之 管理及勤務編排等相關安全防護,會議場所之佈置及使用管理、技工 、駕駛、工友之僱用管理、考核,其他有關採購、營繕、修繕之庶務 。

四、第四科:本局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工作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及檢 討,研究發展、為民服務業務及列管案件之考核,新聞資料之發布, 記者會之舉辦,標準與檢驗雜誌之編輯、發行,各類視察訪問之安排 聯繫。

第13條
人事室設三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組織編制、員額、預算編列、辦事細則、權責劃分、分層負 責、職位設置標準、官職等異動、職務歸系、任免、遷調、推介案件 、請調服務地區案、考試任用需求計畫、考試分發、兼職、銓審、動 態、請任案件擬議事項。

二、第二科:考績、獎懲、訓練、進修、差假管理、值日人員編排、人事 控告申訴案件之擬辦、所屬人事人員考績獎懲之擬議事項。

三、第三科:退休、資遺、撫卹、待遇、福利、保險、文康活動、各項慶 典、人事資料之登記移轉管理、服務證明書、職員錄、參與建議制度 及其他不屬各科職掌之綜合業務擬議事項。

第14條
政風室設二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政風法令之擬訂、宣導,公務機密及 機關安全維護等事項。

二、第二科:員工貪瀆不法之發掘,檢舉案件之處理,政風興革建議及政 風考核、獎懲建議等事項。

第15條
會計室設三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單位概算、預算、分配預算之編製及預備金之動支,本室年 度計劃、預算之編擬運用,本局及所屬分局會計人員之編制、任免、 遷調、考核、訓練等之擬議事項,各分局辦理前述有關業務督導考核 事項。

二、第二科:預算之執行控制,經費開支之內部審核,財務上增進效能及 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會計簿籍之記載,會計報告之編製,付款憑 單傳票之繕製,原始憑證之保管及送審,各分局辦理前述有關業務督 導考核事項。

三、第三科:本局業務統計方案,圖表之規劃設計及擬辦,本局業務統計 資料之蒐集、研究、整理及分析,統計圖表、報告、書刊之彙編、審 核、印行、供應、交換及發布等,各分局辦理前述有關業務督導考核 事項。

第16條
法務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立法計畫之研訂事項。

二、法規案件修訂之審議事項。

三、法規動態之登記,統計及管制事項。

四、法令之闡釋、訴願答辯及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

五、業務行政涉及法令之審議事項。

六、法規資料之蒐集、建立及研究事項。

七、法規整理及彙編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17條
資訊室設二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本局及各分局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分析、設計、測試建置 、教育訓練、維護協調、推動、系統文件製作,本局與其他單位資訊 交流之規劃與辦理,資訊人員之培訓,資訊推廣訓練事項。

二、第二科:本局與各分局電腦系統主機、機房設施、週邊網路等設備之 規劃、建置、租購、運轉、維護及安全管理,中文環境、字型、字碼 之規劃與管理,資訊應用諮詢及技術支援,資料庫系統與檔案之建置 、管理、備存與回復,網際網路網站、電子郵件系統之建置、維護及 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