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
會議 ( 92 年 03 月 26 日)
第25條
本所定期舉行所務會報,由所長、副所長、主任秘書及各組室主管等人員 參加,並得通知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26條
(刪除)
第27條
本所各組室應定期召開業務會報。
第28條
本所各項會議,均應作成紀錄簽報所長後,編號分發有關單位辦理或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