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辦事細則  ( 86 年 12 月 31 日)
第9條
人事管理員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人事法規研擬修正之建議事項。

二、本中心人事業務工作計畫、報告事項。

三、本中心組織法規、編制員額、辦事細則事項。

四、本中心推動工作簡化、權責劃分、分層負責事項。

五、本中心公務人力規劃、人才儲備、職務歸系事項。

六、本中心年度任用計畫、考試分發事項。

七、本中心公務人員任免遷調、銓審、請任、請免事項。

八、本中心服務證、職名章之核發事項。

九、本中心平時考核、獎懲、考績、服務、差勤管理事項。

十、本中心技術人員申請後備軍人緩召事項。

十一、本中心公務人員訓練、進修、研究、實習及出入境事項。

十二、本中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照護事項。

十三、本中心公務人員待遇、福利、保險等事項。

十四、人事資料之蒐集、登記、管理、運用、移轉與各種統計表報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