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辦事細則  ( 86 年 12 月 31 日)
第3條
主任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業務; 其他主管人員各就主管業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督導所屬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