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辦事細則  ( 92 年 07 月 16 日)
第5條
第二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運送與貯存法規蒐集及研擬。 二、低放射性廢棄物運輸及貯存容器之審核。 三、低放射性廢棄物運送計畫之審查及管制。 四、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運送及貯存作業之檢查。 五、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及貯存設施興建、運轉與除役申請之審查及管制 。 六、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運送與貯存意外事故處理之督導及管制。 七、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審查。 八、低放射性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運送、廢棄或轉讓之審查 、檢查等管制事項。 九、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調查之檢查事項。 十、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興建、運轉之審查、檢查等管制事項。

十一、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封閉、監管與免予監管或土地再利用 之審查及管制事項。

十二、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之審查。 十三、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