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辦事細則  ( 92 年 07 月 16 日)
第14條
本局各單位處理業務,如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 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時,陳由局長或副局長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