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分層負責 ( 89 年 04 月 17 日)
第12條
政風室掌理事項如左:

一、本會政風規章之擬訂、法令宣導及執行事項。

二、本會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等事項。

三、本會暨所屬機關政風單位之考核事項。

四、本會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五、本會有關公務機密維護法令之擬訂、宣導及執行事項。

六、本會資訊保密措施之推動事項。

七、本會洩密案件之處理事項。

八、本會辦公場所之安全維護及陳情、請願之協助處理事項。

九、本會暨所屬機關人員財產申報事項。

十、本會暨所屬機關政風人員之員額編制、任免、遷調、考績、獎懲、訓 練、退休等事項。

十一、核物料及放射性物質運送之保安協調與督導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第13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本會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事項。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事項。

三、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事項。

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在會時會務之代理事項。

五、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業務之決定事項。

六、關於各處、室業務之協調及權責劃分之核議事項。

七、職責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注意之事項。

八、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