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總則 ( 89 年 04 月 17 日)
第1條
本細則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訂 定之。

第2條
本會業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3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 委員處理會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