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辦事細則  總則 ( 91 年 04 月 10 日)
第1條
本細則依據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以下簡稱本所) 組織條例第十二條規 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所所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細則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