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處務規程  財務管理 ( 73 年 01 月 26 日)
第33條
本部經常及臨時歲入歲出預決算之編制,除依預算法、決算法暨預、決算 編製法之規定外,並左列程序辦理:

一、經常及臨時歲入預算,由會計處參照上年所有歲入實收狀況,並估計 本年度可靠之收入編製概算。

二、經常歲出由會計處依據本部奉准員工名額所需薪津及辦公費支出,分 別用人事費、事務費編制概算。

三、臨時歲出由會計處依據本部施政計畫,並體察實際需要,分別臨時費 、業務費覈實編製概算。

四、本部所編經常及臨時歲入歲出概算,經層轉核定為法定預算時,由會 計處按照各項實際情形分別編製分配預算、報院核定,據以執行。

五、本部因業務增加或臨時迫切需要,超出原預算或原預算無法勻支時, 由會計處核實依法追加預算或呈請動用預備金。

六、本部歲入歲出預算,由會計處嚴密控制執行,並於年度終了,依據執 行結果,編製決算。

第34條
本部會計事項之處理,除依照會計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外,並依照左列各 點辦理:

一、所有收入,應由會計處依據總務司所填收款憑證,予以審核會章。

二、經常費用支出,應由會會計處核對支出憑證,就分配預算範圍以內支 付。

三、臨時費及業務費支出,應由會計處就各項請款案件,查明預算餘額, 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簽請部,次長核准後支付。

四、會計處依據各項收支原始憑證,分別編集收支傳票,送總務司執行。

五、各項收付實現後,由會計處分別歲入歲出,登記各類帳冊。

六、會計處根據帳冊紀錄,按時編製各項會計報表,分別報送。

七、所有收支憑證,由會計處於每月終了時,隨同會計月報送審。

八、經常費及臨時預算每月動用情形,由會計處列表呈部次長核閱。

九、本部各項會計事實,應由會計處依法按月公告。

十、工礦電各業會計制度之審議修訂,以及其他會計研究改進事項,應由 會計處籌劃辦理。

第35條
本部各項收支之管理,除依公庫法之規定外,並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收入款項由總務司當時點收,填具收款收據三聯,送會計處會章後, 除通知、存根兩聯分別由會計處、總務司留存外,其餘收據一聯,交 繳款人收執。

二、總務司經收款項,除零星款項外,應隨時解繳國庫或存入代理國庫之 銀行。

三、會計處依據總務司收款通知,核製收款傳票,送總務司登帳。

四、支付款項,由總務司依據會計處所製付款傳票,簽發支票,交由受款 人領。

五、收支執行後,由總務司在收支傳票上註明收付日期、支票號數,登入 現金出納簿,並將國庫或銀行存款戶逐日核算,編製現金結存日報表 ,連同傳票暨應附單據,送會計處登帳。

六、現金結存日報表,應由總務司編製,一式三份;除一份送會計處外, 一份存查,一份呈部次長核閱。

七、每月國庫及銀行存款,應由總務司依據國庫及銀行結帳單與所記帳冊 核對。

八、所有戰及銀行存款支票之簽發,以總務司長、會計長、部次長或授權 代簽人之印鑑為準。

第36條
本規程關於財務管理之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另依本部「財務管理要點」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