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處務規程  會議 ( 73 年 01 月 26 日)
第32條
本部各司、處、室、會處理公務,如涉及其他機關或單位之業務,得先派 員與有關機關面商或電話洽商;其不能商獲一致意見者,得邀請有關機關 派員開會商討;會商仍不能取得協議時,再簽報部次長核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