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 99 年 09 月 02 日)
第3條
本規程所稱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包括各區管理處、環境保護中心(以下簡 稱環保中心)、服務中心、聯合污水處理廠(以下簡稱聯合污水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