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顧問遴聘及集會辦法  ( 102 年 06 月 24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得視業務需要,由主任委員遴聘學 者專家為顧問。

第3條
本會顧問得就本會掌理有關原子能科學發展、核子設施安全管制、游離輻 射安全防護、原子能技術應用及放射性廢棄物管理等事項,向主任委員提 供意見,並備諮詢。

本會主任委員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顧問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本會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得列席前項會議。

第4條
本會顧問不列席本會委員會議及業務會報。

第5條
本會遴聘之顧問,應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獨立學院、大學或研究所畢業得有博士學位, 並曾任相關領域工作二年以上者。

二、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獨立學院、大學或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 並曾任相關領域工作六年以上者。

三、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獨立學院、大學畢業,並曾任相關領域工作十 年以上者。

第6條
本會顧問人數以四人為限,任期一年,期滿檢討認為有續聘必要者,得經 主任委員同意後續聘之。

第7條
本會顧問於任期內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經主任委員同意者,應予解聘 :

一、利用職務上持有、知悉之消息,以圖自己或他人之不正利益。

二、與團體或個人從事不法利益交易活動。

三、從事各項法律禁止或限制之行為,經查證屬實。

四、其他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8條
本會顧問為無給職。

本會遴聘之顧問為支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者,其支領顧問之兼職費總額 ,最高以每月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並應填具切結書,同意超過時,應繳回 溢領之金額;切結書格式如附表。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