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 90 年 03 月 14 日)
第8條
各區管理處設廠、所、隊,廠置廠長、所置主任、隊置隊長,由工程師或 管理師兼任,廠、所、隊得視業務需要設股辦事,股長由工程員或業務員 以上人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