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自來水水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94 年 07 月 26 日)
第5條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出缺時,應予補 聘;有關機關、自來水事業或消費者保護團體之代表有異動時,應由各該 機關或團體改派代表,其任期均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