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組織條例  ( 91 年 01 月 25 日)
第11條
本所得依業務需要,設規劃隊、試驗站,並各置隊長或主任,由研究員或 正工程司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均由本所調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