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礦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 93 年 03 月 11 日)
第10條
本局為推行礦場及土石採取場之保安業務,得於礦場及土石採取場密集地 區設礦場保安中心。

前項礦場保安中心最多不得超過五處,中心置主任,由技正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