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  ( 91 年 01 月 25 日)
第6條
各局置主任工程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二人 至四人,課長七人至九人,正工程司十八人至三十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 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課長六人至九人,由正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十 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二人至十人,副工程司十八人至三十 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工程員二十九人至五十三人, 課員十一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 等;辦事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至五 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通則施行前,原臺灣省南區水資源局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 ,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 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