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  ( 91 年 01 月 25 日)
第11條
各局得依實際需要於所轄區域,設水庫 (堰壩) 管理中心,掌理水庫運轉 、防洪、維護環保及觀光等業務。

前項管理中心各置主任一人,由正工程司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本 局調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