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 91 年 01 月 25 日)
第7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