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 91 年 01 月 25 日)
第2條
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本局) 管理新店溪青潭水 源、水質、水量保護區,掌理下列事項:

一、集水區管理之土地使用管制、工礦與土石採取管理、林業經營、林地 管理、觀光遊憩管理、教育宣導及違規行為之查報取締事項。

二、集水區治理計畫之擬訂、治理工程之規劃、測量、設計、施工及地方 機關闢建道路申請案件之核准事項。

三、環境改善維護、水量觀測、水質檢驗、水質污染等公害防治及違規事 項查報與取締處理事項。

四、接受委託或指定辦理集水區內都市計畫之實施與建築管理事項。

五、接受委託或指定辦理下水道系統規劃、施設及維護管理、建築物污水 處理設施之申請、勘查、審核、查驗與宣導事項。

六、其他與水源、水質、水量保護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