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  ( 91 年 01 月 25 日)
第2條
經濟部水利署 (以下簡稱本署) 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利與自來水政策、法規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水利與自來水事業之調查、規劃及興辦之審議、協調與督導事項。

三、河川流域保育經理之整體調查規劃、治理計畫之擬訂及水土資源經理 分工協調事項。

四、水道變更、防護與治理計畫之擬訂、執行及審議事項。

五、水資源調查、開發、利用、保育、經營管理及統籌調配事項。

六、水權登記、管理及監督事項。

七、水庫安全、經營管理、水庫集水區保育治理及水源涵養保護事項。

八、自來水事業及其他水利團體之指導、監督事項。

九、水文測驗調查、水利資訊系統建立、科技發展、技術合作、試驗研究 及資料處理服務事項。

十、中央水、旱災之防救事項。

十一、執行農田水利事業興辦、管理、審議、協調及接受委託督導農田水 利事業團體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水利行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