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 88 年 11 月 17 日)
第9條
當事人申請調解時,應以書面為之,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當事人或代理 人簽名或蓋章:
一、當事人姓名、國籍、住、居所;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及其代表 人姓名。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國籍、住、居所。
三、調解事由。
四、爭議要點。
前項申請書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當事人委任代理人者,應出具委任書。
代理人變更或解任時,委任人應以書面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