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 88 年 11 月 17 日)
第15條
調解成立時,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應作成調解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由 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調解委員簽名或蓋章:

一、當事人姓名、國籍、住、居所;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及其代表 人姓名。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國籍、住、居所。

三、有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時,其姓名、國籍、住、居所。

四、調解之委員及列席調解者之姓名、住、居所。

五、調解事由。

六、調解成立之內容。

七、調解成立之處所。

八、調解成立之年、月、日。

前項調解書,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調 解之利害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