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 88 年 11 月 17 日)
第12條
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於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指定之處所行之,得不公開。

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協助調解。

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當事人兩造同意得參加調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