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  ( 88 年 02 月 03 日)
第7條
各分局置秘書三人或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五人或 六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技正十七人至二十五人,專員三人至五人, 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三十六人至六十二人,課員十一 人至十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十 一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人,職務得列 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 記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