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組織條例  ( 85 年 07 月 17 日)
第1條
本條例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2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掌理下列事項:

一、環境輻射偵測計畫之研擬及推動事項。

二、環境中天然輻射之偵測事項。

三、放射性落塵之偵測事項。

四、食物及飲用水放射性含量之偵測事項。

五、核設施及放射性物質使用單位周圍環境之監測事項。

六、放射性產品與廢料處理、貯存、運輸及最終處置等場所周圍環境輻射 之監測事項。

七、核設施意外事故之環境輻射偵測及放射性分析事項。

八、國民輻射劑量之評估事項。

九、環境輻射偵測技術之研究發展事項。

十、輻射偵測結果異常情形之立即發布事項,並應定期公布輻射偵測、監 測及評估之相關結果。

十一、其他有關輻射偵測、監測及評估事項。

第3條
本中心設輻射偵測技術組及放射化學分析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

第4條
本中心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檔案、庶務、出納、公共關係及其他 不屬於各組事項。

第5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綜理本中心業務;副主任一 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襄助主任處理本中心業務。

第6條
本中心置組長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由技正兼任; 室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技正六人或七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 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三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一人,職務 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十四人至十七人,科員一人或二人,職 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六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技佐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 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一人或二人,職務列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7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 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8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9條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工作站,置站主任一人,由技正兼任;其餘所 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0條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 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11條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遴聘學者、專家組成各種專案小組,均為無給職 ;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第12條
本中心辦事細則,由本中心擬訂,報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定之。

第13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